抖音若想赢,关键得证明这两件事
作者:李亦儒
2月2日,抖音发布起诉腾讯垄断的声明,声明称,抖音当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向腾讯的反垄断诉讼。
抖音认为腾讯的主要侵权行为是:从2018年4月起,微信和QQ以“短视频整治”为名,持续封禁、限制分享抖音等产品。
8年前,360诉腾讯垄断案,是《反垄断法》出台6年以来,最高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当时在法庭上,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能否判定腾讯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抖音这次的声明里提到: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毫无疑问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对于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抖音自己给的定义是:微信、QQ作为月活用户分别超过12亿和6亿的国民级社交通讯产品,不仅有完备齐全的用户好友关系,而且已经深入用户生活的各个领域,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设施。
这次抖音起诉腾讯,腾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可能仍会是争论的一个焦点。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中提到“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图:《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
认定了一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后,还得认定这个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那么这个经营者的行为,才可以被判定为垄断行为。这两件事,皆需要法院根据证据,层层推定。
3Q大战时,360为了证明QQ在即时通讯市场处于垄断地位,提交了3个证据。
一是咨询公司Charles River Associates写的报告,其中一段论述了腾讯的市场份额之高。
二是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即时通讯年度检测报告简版2010-2011》,360认为这份报告从“有效运行时间”这个角度证明了QQ的市场份额:从总有效运行时间看,QQ占87.6%的份额。
三是艾瑞关于即时通讯2009-2010的报告,该报告称腾讯在市场上处于绝对领先位置,市场份额76.2%。
很可惜,在“3Q大战终审判决书”里,最高法回避了去判定腾讯是否垄断。
对上面三项证据,最高法给出的结论是,由于此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QQ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与此案没有直接联系,“因此本院对该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亦不再评论”。
最高法最后驳回360的上诉,维持原判,也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是《反垄断法》。
不过这是二审,一审在广东高级法院。当时广东高院给腾讯是否垄断、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下了定论:即时通讯与微博、社交网络等构成强竞争和替代关系,而且这个市场是全球性市场,存在充分竞争,360对市场的定义过于狭窄。腾讯并未处绝对主导地位,而且也未加以滥用,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腾讯赢了3Q大战,但是由于最高法最终未对其中的垄断争议正面给出判定,所以此“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对抖音诉腾讯案并无多少判例意义。
如今抖音直接提起反垄断诉讼,假若法院根据《反垄断法》去判决,让人们知道在中国的法律体系里,中国最大互联网公司到底是否垄断,那么此案将会成为真正的“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