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华的祝福,沉甸甸 偏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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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超

来源:商业人物(ID:biz-leaders)

 

1997年,山东聊城郭刚堂夫妇2岁半的儿子被拐卖,寻亲24年,终于在最近等到了好消息。警方找到了被拐的孩子,抓到了犯罪嫌疑人,认亲现场,一家人拥抱、哭泣。电影《失孤》中郭刚堂原型的扮演者刘德华,录制了一段祝福视频,说,“郭大哥,真替你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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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都在为郭刚堂开心。但是这份开心实在沉甸甸了。

 

一边是寻亲24年,如今已经是两鬓斑白的老父亲,一边是在异地“养父母”身边生活了24年的儿子,认亲之后,即便有血缘关系,但关系重建,肯定也是一条漫长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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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导报》报道了一个案例。2000年,在云南的周某香夫妇的3岁的儿子被拐卖,两口子历经磨难,因为丢失孩子,吵架,离婚。13年后,警方在晋江找到了他们的孩子。父母激动得一夜没合眼,认亲现场,看着17岁的孩子,他们有千言万语,但孩子表现并不热情,有些抵触,甚至在现场撕毁了资料。周某香在当场就痛哭起来。

 

父母最后商量,支持孩子继续在晋江生活,孩子愿意的话,就跟养父母一起到他们老家走一趟,当亲戚走。

 

《新快报》也报道了一个案例。2002年,化州的陈先生夫妇带着3岁的孩子来到中山做生意,孩子被拐走,每次想到孩子,母亲就是以泪洗面。10年后,在警方的努力下,孩子找到了。

 

见面现场,已经13岁的孩子见到亲生父母,偶尔微笑,然后一言不发。母亲揉着通红的眼睛。不过,这个孩子不愿意回到亲生父母身边,而是选择跟养父母继续生活。

 

孩子养父母这边,有两个女儿,后来遇到人贩子扮演的一对男女,称自己做生意亏了钱,无力抚养儿子,于是养父母就以1.6万元“赡养费”的价格买下了这个男孩。养父母希望有个男孩传宗接代,所以对这个买来的孩子,就像亲生儿子一样对待。

 

这两个现实的案例,虽然媒体只做了简短的报道。但还是传递了两个消息。

 

第一,在找到被拐的孩子的认亲现场,亲生父母很可能会更加心痛。孩子自然跟亲生父母有疏离感,这对本就历经磨难的父母来说,又是一种打击。即便孩子认了亲生父母,若是养父母跟孩子关系就很好,养父母也是含辛茹苦养大了孩子,亲身父母可能在他眼里就是陌生人。孩子可能会不认父母,而是选择跟养父母生活。一个孩子关系到两个家庭,重建关系之路又该多难?(这些拐卖孩子的罪犯,真是让人咬牙切齿。)

 

第二,购买孩子的养父母并没有受到惩罚。

 

这些年,舆论一直在讨论,对于拐卖孩子的买方的惩罚。

 

过去中国的刑法中,有一个免刑条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免刑条件,让现实中作为拐卖市场最后一个链条上买方免责,这不免助推了拐卖人口犯罪行为的发生。2016年《公益时报》援引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的观点:

 

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多是出于延续香火等目的,因此,在现实中虐待儿童或者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并不多,因此收买儿童的行为经常被免于刑责。

 

2014年刑法迎来大修,正式将买方入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的意思是,依然要被追责。可以看出,刑法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是在不断加重的。但是本文提到的几个案子,大概是过了刑法的追溯期。

 

另外一个讨论的热点是,对于人贩子的处罚。2019年,有人大代表表示,拐卖儿童应该重判,应该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判死刑。刑法的规定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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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上有死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人贩子确实是重刑,但拐卖儿童是多人作案,犯罪角色不同,一律死刑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

 

2014年,最高法称,“在持续高压严惩态势下,此类犯罪(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

 

今年3月,公安部在发布会上说,“在全国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拐卖儿童犯罪发案数大幅度下降”。在反拐领域,科技也在发挥作用,比如,借助DNA数据库,比对找回被拐儿童,再比如以失踪地为中心,通过移动APP向一定范围内的群众推送失踪儿童信息。

 

愿天下无拐。

 

*题图为电影《失孤》剧照

 

2021年7月13日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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