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爱讲黄段子的小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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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爱讲黄段子的小领导

 

作者:冯超

来源:商业人物(ID:biz-leaders)

 

就在一个月前,北京二中院审理了一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北京一家饭店的厨师长,姓张,是个小领导,他有个女手下,姓王。去年9月,王女士去张厨师长办公室拿厨师帽。第二天,王女士就报警说,在张厨师长的办公室遭到性骚扰。

 

派出所对双方做了笔录,张厨师长在派出所里写了一份保证书,称自己要认真反省,绝不做影响公司形象和员工身心健康的事情,绝不通过语言肢体骚扰她人,除工作外,不会和王女士有任何接触。

 

派出所在调查后没有认定张厨师长的举动是涉嫌的刑事案件。毕竟,刑事案件强调的是定罪证据的关键链条清晰,且证据之间没有矛盾,“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不过,王女士还是打了一场民事官司。

 

她说,从2019年6月份,张厨师长一直对她实施摸手、摸胸、摸屁股、搂肩膀等骚扰行为,造成其焦虑、抑郁等严重后果,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张厨师长否认其对王女士实施过性骚扰行为。

 

性骚扰案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或者在封闭隐秘空间内,发生时间短暂,骚扰行为可能就是一句话或者是身体的短暂触碰,证据保存困难,举证难。况且在张厨师长的这个案子里,警方没有得出性骚扰的结论。

 

但是,法院在查询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时有了新发现。

 

这家酒店的两位员工,一位说,张厨师长“就是平时聊天爱说黄段子”,另外一位说,张厨师长“爱开玩笑,有时候开玩笑开的有点重”。张厨师长自己也说,“人多时我可能说过黄段子”。

 

这些笔录成为王女士取得民事官司胜利的关键,二审判决张厨师长侵犯了王女士的人格尊严,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为何这么判呢?

 

在这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利用了民事案件中的一个标准:高度盖然性。

 

盖然性,强调的是可能,高度盖然性,强调的是高度可能性。在法律上它的意义是:

 

法院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的,即可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并不要求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我国民事诉讼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法院结合张厨师长被多人证明喜欢讲黄段子,以及他的日常表现,又结合张女士的报警行为以及前后的精神状态,法院作出了判决,最终,张厨师长败诉。笼统来讲,高度盖然性在这起性骚扰民事案子里的体现是:原告张女士以及酒店员工提供的证据比被告厨师长提供的证据与证词更有说服力。

 

单就这个案子,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第一,有女士在场的情况下,男士们还是别讲黄段子了。哪怕你就是嘴贱而没有行动,还是趁早改掉这个坏习惯。

 

第二,张厨师长败诉的一个原因,在于他日常的表现。这是一个启示,女方若想在性骚扰官司上取得胜利,可以找更多的人证,去证明被告日常生活里的为人。

 

第三,公共人物作为被告,卷入到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不少。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满足高度盖然性呢?若不满足,可能就要败诉了。

 

*题图购买于视觉中国

 

2021年9月15日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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